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7-28 08:58:24 【字体: 】舒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刑事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公安机关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置的基本做法
公安机关在接到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移交的犯罪线索和涉案财物后,按照“三个当场”的规定,当场接受作为证据的涉案财物并开具清单作为收到依据。
收到涉案财物后,经过初查,确认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后,先行立案,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会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在3日以内予以解除,交还原行政机关退还有关当事人,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由办案部门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通知领取人和涉案财物保管部门。涉案财物保管部门自收到发还清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涉案财物依法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一般采取随案移送的方式处置,并在《起诉意见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文书中注明涉案财物。对于危险品、大宗大型物品以及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由办案单位将拍照的原物照片、封存保管的清单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封存保管单位。
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外,办案部门将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及时通知移交案件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和涉案财物保管部门。涉案财物保管部门自收到办案部门依法解除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返还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办案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和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及时通知涉案财物保管部门。涉案财物保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返还当事人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及时通知涉案财物保管部门。涉案财物保管部门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判决书中的处理意见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尚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意见的,公安机关将按程序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作出意见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当地党委政法委督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意见。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问题难点
(一)认定标准不一。正如舒茴代表所言,在涉案财物的认定上,由于行业差异和认识不同,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公安机关接到一些行政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虽存疑虑,但对涉案财物的范围及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置也只能持谨慎态度,往往还需要依靠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予以支撑。对于存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贵阳市公安局为了处置有据,最大限度避免纷争,只能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等决定,按照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二)刑事诉讼证据所需。如果涉案财物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往往不能在侦查过程中就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同样需要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等决定,按照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而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涉及的涉案财物绝大多数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要缩短涉案财物“程序控制”时间几不可能。
三、多重努力,规范自身
统一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置标准,需要多部门共商共议,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文件,如需立法,可为立法扫清障碍。虽然该目标非公安机关一家努力所能达成,但是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一直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上不断规范和细化,尽全力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一)制定出台文件加以规范。2015年7月22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贵州省公安厅制定了《贵州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1年7月9日进行了修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阳市政法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政法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平台流程节点规范(试行)》《贵阳市政法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贵阳市公安局制定了《贵阳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刑事诉讼中不同种类、不同性质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处置审批等环节予以更加细化的规定,为办案单位和民警规范认定和处置涉案财物提供了执法指引。
(二)认真整改出现的问题。贵阳市公安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办案单位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及时归还涉案财物的问题,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要求“一人生病,全警吃药”,举一反三,全市整改,强力清除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中的隐患。
(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贵阳市公安局及全市13个分、县(市)局均与对应的检察院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贵阳市公安局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的《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制度》中,就明确了检察机关要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管理进行全流程监督。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争议的,可通过会商机制进行研究解决,也可以按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制度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减少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所产生的问题。
积极配合建立健全机制。目前,贵阳市公安局已和13个行政机关建立了行刑衔接的机制,在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的细节上,今后还会加强沟通协商,不断完善。在统一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置标准上,如有需要,公安机关定将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加强会商,为促进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规范化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