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开阳县,202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6日止。
因我局2024年上半年暂无监外执行相关公示,故此栏目暂无新信息更新,相应信息产生后将及时在本栏目公开,特此说明。
因我局6月至今暂无监外执行相关公示,故此栏目暂无新信息更新,相应信息产生后将及时在本栏目公开,特此说明。
因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罪犯陈xx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15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贵阳市花溪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陈**因身体存在异常,经贵州省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及鉴定,明确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款之规定。贵州省贵阳市第四看守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程》予以办理,现已审核审批完毕,决定为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